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1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转专业和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和转学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制度健全为准则。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申请分以下几种类型:

1.学习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全年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类)前50%,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可在第三学期初,在规定的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最多可以填报六个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调剂。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的可以互转,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医学的可以互转,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以学校实际授予学位门类为准。各专业(类)可转出人数上限为50%,名额不顺延,各专业可转入人数上限为15%。高考科类为文史(历史)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工(物理)类学生的专业,高考科类为理工(物理)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文史(历史)类学生的专业。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依据“学分绩点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大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分配专业(若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则按照平均分由高到低分配专业),拟转专业名单经院、校两级公示无异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2.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3.休学创业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可转入与原专业属同一学科专业门类内的其它专业学习(界定标准: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4.学生确有特长的。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由学生在第三至第五学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调整到相应专业就读。

5.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相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申请转入学校指定的相近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学生高考所属省份当年招生专业范围内互转,且学生高考分数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该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相近。

6.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此类学生可以转入学校指定的与原专业相关专业学习。

7.符合国际化人才培养实验班选拔条件的。此类学生转专业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国际化人才培养实验班选拔管理办法》(哈商大教学﹝202224号)执行。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在处分没有解除时;

2.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3.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4. 属于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对口招生、少数民族预科、专升本、高水平运动队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7. 在校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调整的;

8.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本硕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七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所属学院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属于专业分流,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按专业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之间转专业说明:

1. 由“专业类”转到专业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类”转到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进入其所选择的专业进行修读。

2. 由专业转到“专业类”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转到“专业类”所属的某个专业时,可直接确定为该专业学生(不占专业类分流专业的名额)。在“专业类”未分专业之前,需在“专业类”中插班修读,在该“专业类”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时,不参加专业选择,直接进入转入时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九条 所有完成转专业的学生要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到财务处核交学费、住宿费,多退少补。转专业学生要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及时更改学生所选课程,因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已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回到原专业学习。  

第三章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申请分以下类型:

1.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 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十四条 转学程序和结果需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哈商大﹝2021113号)同时废止,其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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