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11-0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采用院校两级复查方式,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是否真实;

(四)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的报考资格是否真实;

(五)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七)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八)对口升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否取得前置学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其所属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为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照旷课处理,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除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由学校协助申请贷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者,经所属学院审查批准,确认暂缓交纳学费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本科新生入学时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学生(学籍)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在学生毕业时以学院为单位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博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五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五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至七年,休学创业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为八年。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和学校医务部门诊断书;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 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准假;请假期限为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准假;请假期限为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二周的,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批准备案;请假期限达到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学生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按时返校。无故不返校者,按照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原则上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按零分计,必须重修。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采用以测试研究生实际学习效果为目的考核方式,通过对研究生课堂教学参与程度、课程实际学习效果等考核,采取切实多样的考试方式。课程成绩达到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要求方能获得课程学分。补考或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登记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及格分数,同时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核准后,可免修该课程,但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登记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同时备注免修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教育试行学分制管理。本科学生需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本科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评语,并对学生诚信状况做出鉴定。办理贷款的学生,学校及贷款经办银行将其贷款返还状况进行网络公示,以对学校、社会和贷款经办银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因个人原因(因病影响出行、直系亲属病危、录用面试等)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可以申请缓考,其缓考总成绩超过80分的按80分记载,低于8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五级制成绩最高按“良好”记载,低于“良好”的按实际成绩记载。本科生因公(代表学校参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办理缓考的学生,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理结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可以申请经本校审核同意后的他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本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以上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节 免修、自修、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认真参加课程学习但课程成绩不合格,研究生可以申请补考。对课程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缺课三分之一或者学校教学检查缺课2次以上者,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许其参加课程考核,应予重修。补考和重修手续由研究生本人在开课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查其资格与条件,确认属实后统一报研究生学院培养办核实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免修、自修、补考与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等)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补考考试,直接参加重修。

(四)重修:参加重修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

1.参加补考、缓考考试成绩60分(不含60)以下的学生;

2.旷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学生;

3.成组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也可以选择重修;

4.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改修、放弃,也可以选择重修。

(五)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含补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任课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同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一年后,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和休学创业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三)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的;

(四)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

(五)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

(六)符合国际化人才培养实验班选拔条件的。

第三十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转学和转学科(专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学期内因请病假而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家庭发生某种特殊事件并确认而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疗养,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的原因,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和学校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提供诊断,证明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并开具诊断,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复学。如原休学专业变为按专业类招生,在专业类分流前复学的,在专业类中插班修读,专业类分流时,不参加专业选择,直接进入原休学专业学习。如因学校招生专业变化,无原休学专业,复学到学校指定的相关相近专业。

学生申请复学,由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复学资格审核。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休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学生(含专升本)学年累计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本学年应修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二分之一;其他年级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能达到本学期应修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三分之一,或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应修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含补考通过学分)的二分之一;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送交学生本人或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五)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试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试读只限于因学习成绩原因,按学校规定应退学,即一年级学生(含专升本)学年累计已取得学分未能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二分之一、其他年级学生学期累计已取得学分未能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三分之一或逐学年累计已取得学分未能达到规定学分标准二分之一,但本人愿意继续在校学习、完成学业的本科学生;

(二)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个年级进行管理,试读成功后不恢复到原年级;

(三)试读以一年为期,每个学生最多可以试读两次。经过两次试读的学生,学习成绩再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四)办理程序: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考试成绩进行学业清理,形成试读学生名单,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审核后的名单转给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各学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试读前已修得的学分继续予以保留,原所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重新选课学习,免除原不及格记录,以重新修得的成绩予以登记;

(六)试读学生需按修业年限分年度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与其试读所在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相同;

(七)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直接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死亡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持《哈尔滨商业大学注销学籍申请表》及学生死亡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注销学籍手续。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在籍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并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一)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全部学分,可取得毕业资格并准予毕业。

(二)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一年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经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三)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半年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先工作实习半年,而后返回学校参加当年的毕业生注册。

(四)本科学生由于学习困难或特殊原因,不能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必须在上一学期末提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已达到学校规定的年限,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在籍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而累计获得学分达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予以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结业者,补做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并参加答辩成绩及格后,可获得毕业资格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授予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及格,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结业学生课程重考的质量要求与在校本科学生相同。考试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进行。重考(重做)不及格以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换毕业手续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按规定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告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材料以及获奖《登记表》收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具体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评选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暂行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部暂行办法》等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处理,要出具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并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途径及申诉的期限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若无异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宣布复查决定等事宜,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八十二条 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商大〔2021〕13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学生处、教务处及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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