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试读等处理决定后,学生本人认为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宣布复查决定等事宜,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申诉人的申诉;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作出复查决定;
(四)办理学生因不服学校复查决定而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提交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的学院、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专业班级、学籍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申诉后组织有关人员或责成办公室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采用集体评议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办理,产生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分或处理决定。复查结论分为:
(一)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三)处分或处理不当,建议撤销或变更处分或处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对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人员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宣布。
第十四条 对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但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暂缓执行并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自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