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休息的综合性场所,是人群聚集的生活区域。为营造良好的生活秩序和安全的住宿环境,保证住宿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二条  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条  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归寝;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宿舍楼大门关闭到开启期间不得出楼,如有特殊情况须联系学院书记,学院书记同意后方可出楼门;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吹奏乐器及大声播放音响器材等。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酗酒滋事,从事赌博等活动。

第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从事经商、张贴广告、传销等活动。

第三章  用火用电管理

第六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

第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禁止燃烧废纸、旧衣物;禁止在寝室内吸烟。

第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变压插排、电褥子、电饭煲、电热杯、电炉子、热得快等易引发火灾的阻性电器。电源禁止覆盖,寝室人员离开后须将电源切断以保证安全。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九条  禁止擅自挪动或损坏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成立学生舍务管理委员会,每间寝室选配一名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和信息反馈;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住宿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住宿学生消防知识普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住宿学生安全警示教育、安全事故处置、自救逃生演练等工作。

第十二条  舍务管理中心负责住宿学生日常安全行为的教育、引导、管理等工作;利用宿舍楼大厅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住宿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舍务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每月第一周对每栋宿舍楼及每个寝室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并作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舍务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月第三周对每栋宿舍楼及每个寝室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并作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舍务管理中心和保卫处每月第二周、第四周或安全防火特殊时期对学生宿舍楼和学生寝室进行安全抽查,并作安全抽查记录。

第十六条  各宿舍楼楼长每天对宿舍楼的公共部位和安全重要环节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  后勤总公司负责对各宿舍楼供电线路、供电箱、房屋结构等安全环节进行安全巡查,保证宿舍楼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章  处分与实施

第十八条  每次安全检查结束后,按学院住宿学生使用违规电器人数占学院学生总数的百分比进行排序,并在学校办公网上进行公示。年末对每次排序结果进行汇总,对年末排序前三名的学院,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在寝室内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造成火灾者,将视情节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还将追究该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在寝室内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造成火灾,除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外,还将视情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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